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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至60%

发布时间:2023-11-06 01:3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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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0月29日,南京市医保局、南京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发〔〕78号),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至60%以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继续执行2万元。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

10月29日,南京市医保局、南京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发〔〕78号),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至60%以上。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继续执行2万元。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变动详情:

1、南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分别由原50%、55%统一提高至60%,即2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60%;

8到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65%;

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70%。

2、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仍按初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执行

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

4万元(不含4万元,下同)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

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

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

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3、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等9大类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按减半政策执行,即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通过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救助医疗费用结算体系,实现困难人员一站式结算。

4、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进一步保证大病保险资金的支付能力,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新增部分中20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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