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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缴存公积金的两个单位之间如何转移

发布时间:2023-02-28 11:1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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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南京市缴存公积金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南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网点。办理要件:1.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2.经办

南京市缴存公积金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南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网点。

办理要件:

1.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

2.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经办人携带要件资料到开户银行网点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转出。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