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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发布时间:2023-10-10 13:2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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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1月13日,南京市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20号),根据通知,新的工伤待遇标准执行时间为7月1日,下半年增发的部分将于1月底前发放到位。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

11月13日,南京市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20号),根据通知,新的工伤待遇标准执行时间为7月1日,下半年增发的部分将于1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1、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

类型等级月增加额(元/月)保底金额(元/月)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2862965
伤残二级2132800
伤残三级1932635
伤残四级188247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二级每月增加213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四级每月增加188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上述月增加额调整后,仍达不到保底金额的,补足到保底金额。即: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

护理费调整情况表

类型等级新标准(元/月)
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处理2926
生活大部分不能处理2340
生活部分不能处理1755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26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55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情况表

类型等级月增加额(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125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99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5元;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9元。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费用如何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将按原发放方式统一划拨,无需个人另行申请。

新五区如何调整?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