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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奖励(人群+条件+方法)

发布时间:2023-09-09 15:1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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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奖励对象: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注意:养老服务机构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二、奖励条件:(1)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

一、奖励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注意:

养老服务机构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

二、奖励条件:

(1)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注意:奖励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三、奖励标准:

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1)全日制毕业生:本科以上奖补50000元,大专奖补40000元,中专奖补30000元。

(2)非全日制毕业生:按照全日制的70%奖补。

四、奖励方法:

(1)已满2年不满5年的。按照“第1年至第5年分别拨付奖励标准的10%、15%、20%、25%、30%”的拨付办法,拨付已工作年限的奖励经费,其余经费按照剩余年限的比例,每年拨付一次,直至满5年。

(2)已满5年的。按标准年底一次性拨付。

(3)奖励对象离开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的,按照下列办法拨付:不满5年离开的,当年奖励经费为:当年应发经费*(实际工作月数/12),次年起停止发放后续奖励;不满5年离开,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已领取年限奖励,直至满5年;超过6个月的,应再工作满两年后领取后续奖励经费;满5年离开。再次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不再享受奖励。

(4)申请人在申请入职奖励前,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5)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且奖励标准提高的,未发放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标准发放。

(6)申请人获得入职奖励完结后,不再因其学历变化给予入职奖励。

五、申报流程:

1.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奖励每年4月、10月向南京所在区民政局申请,申请补贴须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

区民政局受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3.公示。

区民政局核实后,应将补贴机构名称、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在区政府网站(或区民政局网站)公示7天。

4.审定。

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按季度拨付相关补贴,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视情进行抽查,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分次下达市级补助经费。

六、所需材料:

1、南京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励申请表;

2、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应交审核单位现场审核后退回);

3、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个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相关合同);

4、社会保险(连续交满两年);

5、从事养老护理岗位证明(用人单位出具);

6、养老护理员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师证书、康复理疗师证书)复印件(原件应交审核单位现场审核后退回);

7、申请人承诺书;

8、用人单位向区民政局转交材料时,还应提交本单位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