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
2、住房置业担保;
3、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须知:
1、办理与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楼盘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期房、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异地贷款、自建房贷款等,在贷款发放前,能直接办理房产预抵押或正式抵押的,借款人可以选择采用房产抵押或住房置业担保方式;办理单位集资房贷款等暂不能直接办理房产预抵押或正式抵押的,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采用住房置业担保或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2、借款人以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应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3、抵押房产的现值,以评估价或购房合同载明的交易价值为准。
4、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及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抵押合同终止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协助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四)已经作为抵押的;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5、抵押期间,未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转让。
6、住房置业担保是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法人为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借款人选用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向保证人提供房产抵押权反担保。
7、保证期间,保证人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制、撤销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置业担保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认可变更后机构的担保能力,则保证人或其撤销机构应提供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新的担保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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