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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01 02:1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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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1月22日,南京人社局公布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调整标准为: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71元,二级261元,三级251元,四级241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3897元/月,二级伤残3680元/月,三

11月22日,南京人社局公布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调整标准为: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71元,二级261元,三级251元,四级241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3897元/月,二级伤残3680元/月,三级伤残3464元/月,四级伤残3247元/月。

2.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60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88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165元/月。

3.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4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4.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5.一至四级已退休的工伤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调整情况表:

类型等级增加标准
(元/月)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271
伤残二级261
伤残三级251
伤残四级241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114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88

注:表中伤残一级至四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调整对象和时间:

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