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6 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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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 缴费基数的确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性收入总额(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及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7月至6月)的月缴费基数。二、 申报时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4月1
一、 缴费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性收入总额(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及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7月至6月)的月缴费基数。
二、 申报时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4月1日至6月20日(每月关门结算期间除外)。
三、 申报方式及流程:
人社局官网截图
所有用人单位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报。
四、 申报流程:
1、初审流程
申报单位通过网站进行人员拷盘下载、装载回盘、影印资料上传(工会主席、法人签字的申报表),初审通过的申报单位自行存档纸质申报资料备查。
2、复核流程
后台对预警单位进行梳理,对未通过系统关键性预警指标的单位,纳入实地稽核单位管理。
3、申报说明
① 申报单位以1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
② 10人及10人以下单位不进入预警机制;
③ 非预警单位由专人进行批量复审;
④ 所有影印资料由申报单位按照南京市缴费基数申报规定格式准备;
⑤ 如果网站无法登录的单位,请申报单位所注册地的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功能。
五、 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应按实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2、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如何处理
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7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从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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