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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南京人才购房服务需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06-08 01:5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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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南京人才购房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南京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 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在南京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社

南京人才购房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南京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 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南京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南京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南京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南京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南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南京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南京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京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视政策实施效果,市房产部门牵头适时调整供应对象相关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