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6 07:2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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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开具购房证明的情形1、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2、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9月25日后在玄武、
一、开具购房证明的情形
1、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3、在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10月6日起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需开具购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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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
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3、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购房证明开具时间:
1、周一到周六:中山路171号、华侨路35号、华侨路52号、江宁市民中心
2、周一到周五:大光路49号、龙蟠路9号
其他注意事项:
1、购房证明的有效期为180天。购房证明如过期,需交回原购房证明原件后,重新申请开具;购房证明如遗失,需申请补开。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无论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为本市户籍,均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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