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7 04:3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南京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注意事项,南京溧水区人才安居注意事项,南京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试行)注意事项
内容简介
1.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其中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不得再次申请;2.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续增一期。人才安居政策最多享受两期。3.符合条件的各类
1.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其中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不得再次申请;
2.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续增一期。人才安居政策最多享受两期。
3.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4.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5.购房补贴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6.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溧水区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房前已经在溧水区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7.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人才的个人账户。
8.已享受溧水区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
9.已享受溧水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溧水区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10.购买共有产权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有产权人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11.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12.区人社、房产部门每年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房产部门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按照以下措施处理:
(一)申请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由公有产权人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以第三方机构市场评估价为准,人才所持份额的溢价部分以5年为基数,按照其工作月份折算后归人才所有,评估价低于原购买价格的,由公有产权人按原价格回购;
(二)申请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的,应停止继续发放,并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开始计算,退回已领取的补贴。
13.对不配合回购并退出共有产权房、拒绝退出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间内退回补贴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14.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协助追缴不力的,取消企业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15.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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