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购房供应对象:
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
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申请与审核:
人才可在线申请购房服务,(点击进入申请入口)申请时须如实填写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提供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因单位性质原因无劳动合同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市、区两级组织、发改、科技、工信、人社、房产、投促、税务等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1、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人才认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2、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由单位所在区人社、房产部门进行审核。
3、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由单位所在区发改、科技、工信、人社等部门初审,市级相应部门复审。
4、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5、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6、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由区人才安居办初审,市人才安居办汇总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人才提交的申请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给予《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12个月,逾期须重新申请。
供应房源:
1、政府定向筹集房源
根据人才需求,结合项目上市情况批量或整体筹集,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2、市场优先供应房源
全市可售商品住房均对人才优先供应,每批次供应房源为本次申请上市销售量的20%—30%,具体数量由开发企业根据人才需求,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一季度全市拟上市商品住房项目73个,上市总量约1.8万套,210万平方米。
另外,政府定向筹集的青奥村项目第二批房源也将在一季度上市,仍面向人才集中供应。除首批销售的04幢剩余164套房源外,加推01幢223套房源,合计将向人才供应房源387套。
供应方式:
1、政府定向筹集的房源集中供应。
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结合位置、套型、价格等因素单独制定销售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供应的房源、数量、价格、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或开发企业按照销售方案组织人才集中选房。
2、市场优先供应的房源分批供应。
市房产部门根据项目开盘计划,在相关平台发布即将开盘的商品住房信息和服务专员联系方式;
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按照“人才优先,过程公开”的原则,根据公示的销售方案,组织人才和其他购房人同步选房。
01.需要摇号的项目
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人才选房顺序号,并根据项目本次申请上市销售量的20%—30%确定人才入围名单,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
根据人才和其他购房人的报名情况,当报名人数(人才和其他购房人)超过上市房源数时,将采用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摇号分两轮进行:
►第一轮摇号确定入围优先选房人才名单及选房顺序号;
►第二轮摇号确定未入围人才和其他购房人的选房顺序号。
未入围的人才不纳入本批次人才选房,该部分人才可报名参加其他购房人摇号或轮候下一期开盘房源,也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选择其他商品住房。
02.不需要摇号的项目
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根据销售方案,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
选房过程中放弃的,人才仍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申购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放弃的房源由其他购房人依次递进选房。
注意事项:
1、每名人才家庭只能享受1次购房服务且仅限购买1套住房,办理报名登记、选房、认购、缴款、签约等手续时须本人持《人才购房证明》,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
2、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卖房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