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8 06:3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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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2.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江苏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江苏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3.夫妻双方均不是江
1.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2.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江苏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江苏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
3.夫妻双方均不是江苏省户籍的,不适用江苏省的再生育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注意: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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