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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双聘制导师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江北新区双聘制导师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18 18:5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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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江北新区“双聘制”导师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负责“双聘制”导师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1、本细则所称的企业家是指在企业实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且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并正常行使职责的相关人员。2、本细则所称

江北新区“双聘制”导师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负责“双聘制”导师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1、本细则所称的企业家是指在企业实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且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并正常行使职责的相关人员。

2、本细则所称的企业导师是指与企业建立指导合作关系,为企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与指导的相关人员。

3、资助对象为“双聘制”导师所在企业或高校,奖励标准为每位导师每年6万元。

二、办理流程

申报、评审与兑现程序如下:

(一)发布组织实施“双聘制”导师政策兑现通知;

(二)“双聘制”导师所在企业或高校填报《南京江北新区“双聘制”导师资助申请表》;

(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审核申报材料;

(四)研究审定审核意见;

(五)向社会公示拟资助申报企业或高校及“双聘制”导师名单和金额;

(六)发布公布申报企业或高校及“双聘制”导师名单和金额;

(七)资金兑现由科技创新局拨付至“双聘制”导师所在企业或高校。

三、管理和监督

1、资助资金应用于鼓励辖区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项目合作与人才培养。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应说明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2、对政策兑现过程中,存在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并将该企业或平台列入新区严重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3、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

四、附则

本细则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及6月28日实施,试行一年。